南方日報訊 (記者/成希 實習生/蔣艷林 通訊員/穗工商)7月31日,廣州市工商局通報稱,近年來,隨著汽車進入越來越多的家庭,以及《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即汽車三包規定)的正式實施,有關汽車及汽車零部件的投訴舉報也越來越多,成為太平洋房屋投訴舉報新熱點。2014年上半年,廣州市工商局、市消委會共受理汽車及汽車零部件的投訴舉報1300宗,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10宗,增幅為9.24%。
  廣州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廣州消費者投訴反映的問題主要有:一是訂購汽車潛規則多,如消費者要先支付訂金或誠意金後才能看車、試車,不選購則遭遇退訂難;提車慢,想快要加價;購車要竹北買屋捆綁上牌費用、全車保險費或其他附加條件等。二是汽車維修、保養糾紛多,如保修期內要求付費維修;拖延維修時間;車輛經反覆維修仍無法排除故障;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開展維修項目;維修時損壞其他正常零部件不賠償等;三是汽配產品問題多,如商家銷售假冒偽劣或“三無”汽配產品;商家提供的汽配產品與汽車不匹配;汽配產品在保修期內商家不保修等。
  ■廣州市消委會揭露汽車澎湖民宿訂購三大潛規則
  看車威剛記憶體交訂金 不買退訂難
  莫先生到某汽車貿易公司選購風行牌汽車時,店方要求支付訂金1000元才能看車,莫先生在交付訂金後看車試駕,試駕後決定不買了,但是店方表示這1000元是莫先生給的定金,因莫先生沒有在該店買車,拒絕退還。市消委點評稱,“定金”合同關係式法律上明確要求以“書面形式”約定權利義務的特殊合同關係,案例中經營者的做法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的侵犯,並涉嫌合同欺詐。消費者面對商家涉及定金、訂金、誠意microSD金等支付要求時,應提高警惕,要設立書面的合同約定,以文字方式確認權利義務關係。
  口頭都承諾 事後不認賬
  陳先生在某汽車銷售點訂購了一臺日產汽車,並支付了5000元訂金,訂購時商家口頭承諾如貸款不成功可退還訂金。後來陳先生貸款不成功,但是商家拒絕退回訂金。消費者蔡先生在購車時,某汽車銷售店向他口頭承諾可以代理上佛山牌,於是他在該店購買了一臺價值21萬元的北京現代,並交了15800元代上牌費用。後來商家代上牌失敗,蔡先生的退貨退款要求遭到店家拒絕。市消委點評稱,汽車消費不是單一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比較成熟的方法是為“代上牌、代申請貸款等”服務內容專門設立從合同,明確約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承擔,並與主合同(買賣合同)約定生效規則,用書面合同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事前無申明 提車時加價
  嚴女士在某進口車銷售店購買了一臺奧迪Q5汽車,支付訂金2.2萬元,並簽訂了預購合同。沒想到汽車到貨後,商家竟然坐地起價要求加6000元才能提車。市消委點評稱,根據《合同法》,不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貨品是違約行為,此案違約方要求守約方增加貨款以取得原貨品的行為已構成重大違約。虛造虛假理由惡意騙取“加價提車”款,涉嫌違反《合同違反行為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合同欺詐的規定,消費者對此類“行規”要勇於拒絕。
  ■典型案例
  案例1
  市民劉先生反映於2014年1月26日到某汽修店維修汽車,共花費900餘元,商家檢查後告知需要更換手剎車摩擦片及凸輪軸傳感器,並告知需要收取3小時的工時費用,但商家的維修冊子上註明維修該項目標準工時只需要一小時,懷疑商家亂收費。劉先生要求商家退回部分工時費用。
  反饋:經調解,該汽修店贈送了工時優惠給投訴人。
  案例2
  市民李先生反映於2013年12月18日向某汽車銷售公司訂購了一輛汽車,已支付全款145750元,有單據,同時委托商家將一臺舊車辦理報廢手續。商家承諾2013年12月月底就可交車,但李先生於2014年1月15日再到該店時,對方卻稱沒有車了,只能退款,不作任何補償。市民認為不合理,是商家違約,且其舊車已報廢,無法再使用,造成損失,要求商家退款,並作出相應賠償。
  反饋:經調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商家已退回購車款及賠償金給投訴人,投訴人滿意。
  案例3
  市民徐先生反映於2014年3月30日在某汽配店購買了一個寶馬x5水箱支架,價格290元。購買時商家稱是原裝正品,但其購買後發現是假冒產品,寶馬標誌是貼上去的,做工與原裝差很多。聯繫商家要求退貨遭拒。市民現要求退款。
  反饋:經調解,雙方已達成協議,商家賠償250元給投訴人,投訴人表示滿意處理結果。  (原標題:提車時加價 不買退訂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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